法律保护人们自主选择婚姻状态的意愿,同样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。近日,萨嘎县人民法院干警一行4人驱车约两个小时前往当事人家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,通过法官耐心调解、理性沟通,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,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。
案情回顾
2013年,原被告在双方家人介绍下原告入赘被告家并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,之后育有一女一子,但未领结婚证。原被告从2018年开始生活中出现多次争吵现象,并感情出现破裂,遂原告向法院申请起诉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、子女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被告安抚双方情绪,倾听双方意见,从法理方面耐心释法,从情理方面用心劝导,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路途安全,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利用车载流动法庭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。经了解情况后,两人对解除同居关系一事意见一致,但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。女方想要抚养两个小孩并占有现有房屋,但这类特殊财产不好分割,而且从小孩的生活、学习等方面综合考虑,法官结合实际情况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同居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析理,从情理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现状,和平解决问题。经过坚持不懈地调解后双方的情绪都有所缓和,心结慢慢打开,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。
萨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过程中,注重能动司法,贯彻调解优先的理念,追求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、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从根源上化解矛盾、打开心结,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。
法官寄语
相对于婚姻关系,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长期、稳定、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。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不能以夫妻的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、抚养权和继承权。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所以,在选择同居时一定要理性慎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