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萨嘎县人民法院昌果乡人民法庭宣判了一起离婚案件。
案情回顾:
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儿一女,婚后感情尚好,但在近两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,因家庭琐事相互不理解,经常发生口角吵骂。自2022年起双方当事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,分居后两个小孩一直跟着被告生活。于2023年3月份,原告起诉提出离婚,本院审理认为,双方当事人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,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,虽然提起离婚诉讼,但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可,且从稳定婚姻家庭方面考虑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,最终调解和好。原告于2023年11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。
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,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、查阅卷宗等方式充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,对家庭关系中的过错方进行了批评教育,且在审限内给予双方充分的考虑时间。但原告在一年内第二次起诉离婚,说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有效改善,夫妻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分居至今,说明被告没有向原告明确表达与其和好的意愿,也间接证明原、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无和好的可能,婚姻继续维持下去也无任何意义。因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的相关规定,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求。
法官寄语
在办理离婚案件时,法官希望通过调解来缓解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,找到和好的契机,让双方和好如初,即使不能和好,也能让双方平和的接受离婚的现实,更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更加理性而健康的面对未来的生活。在本案中,虽然被告存在不愿离婚的情绪,但是,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,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甚至社会和谐。因此,建议理性面对现实,并接受依法裁判的结果。